本报7月4日讯 记者从省商务部门获悉,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了家电、汽车召回规定征求意见稿。根据规定,家电、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不配合缺陷产品调查、不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都将受到处罚。
征求意见稿规定,生产者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,应当立即停止生产、进口、销售缺陷产品。并在召回通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。生产者不进行缺陷调查或不及时向地方质检部门报告调查结果的,在警告后逾期未改正的,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不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,予以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,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相比家电,汽车召回的相关规定稍显严格。征求意见稿规定,生产者故意隐瞒、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,可处以违法生产、销售、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。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,警告后逾期未改正的,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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